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所漏進口稅額
或溢沖退稅額未逾新臺幣五千元者,免予處罰。但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
三次以上者,不適用之。
前項漏稅額之計算,以實到貨物依關稅法核定之完稅價格及應歸屬稅則號
別之稅率核算實際應徵稅額,減去原申報貨物依關稅法核定之完稅價格及
實際應歸屬稅則號別之稅率計算應課稅額之差額計算。但涉及虛報進口貨
物價值者,按實到進口貨物依關稅法核定之完稅價格與原申報價格之差額
計算。
第一項溢沖退稅額之計算,以原申報出口貨物可得申請沖退稅額減去實到
出口貨物可得申請沖退稅額之差額計算。但不得逾違反本條例情事發生時
可得申請沖退稅額之有關進口憑證所示尚未沖退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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