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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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5年2月3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5000231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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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0960042429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4條、第8條、第14條、第16條;增訂第4條之1、第4條之2條文,除 96年10月19日修正發布之第4條之1、第4條之2條文自96年 3月23日施行 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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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00590113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15條;刪除第4條之2、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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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2102849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18條,除第7條條文自102年6月2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原 名稱: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情節輕微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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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3102672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至第6條、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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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51013615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 ;增訂第5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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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07101951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刪除第7條、第17條條 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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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141013915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 、第11條、第18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