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依招生一般規定外,應於報名時檢送下
列證件之一:
一、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
二、除役令。
三、解除召集證明書(限臨時召集者)。
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其退伍時軍階為上尉以下者,應附繳初任官
人事命令、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
間之文件;身心障礙退伍軍人應附繳撫卹令。
前二項證件遺失者,應檢送權責單位出具之證明書。
證件已繳送另一招生單位報名尚未退還時,得以該收據送驗。但仍應補送
原證件。
〔立法理由〕 一、現行第二項涉及「傷殘」之歧視性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修正理
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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