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70189106B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教育通用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49年6月22日教育部臺輔字第7504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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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59年9月1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912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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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65年1月19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618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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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66年4月27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1449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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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73年5月31日教育部臺參字第20751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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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0年5月3日教育部臺參字第2120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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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3年1月14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30002516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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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3年11月15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30150401A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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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50190530C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3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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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60052411C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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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70119598C號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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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70147667C號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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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90196251C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4條;刪除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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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20073871B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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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20122067A號令修正發布 第 1條、第3條、第9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自102年9月1日施行,102 年8月15日修正發布之第3條規定,適用於103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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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30182160B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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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50153906B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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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70189106B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5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四十
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歷經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五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另參
考軍人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文字之用語,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將
條文中涉及「殘」、「傷殘」之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以落實對身心
障礙者之尊重。

法規異動

修正

退伍軍人於退伍後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
學士後各學系、回流教育中之進修學士班及在職專班招生不予優待外,依
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
    加分比率,準用第二款各目規定。
二、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特色招生入學、技術校院四年制
    、二年制、專科學校二年制或大學之登記(考試)分發入學或轉學考
    試者,其考試成績優待如下:
  (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
          之二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
          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
          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
          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
          之二十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
          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
          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
          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
          之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
          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
          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
          始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四)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補充兵役
        、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且退伍後未滿三年,
        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五)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
        明,於免役、除役後未滿五年:
        1.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
          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因病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
          之五計算。
三、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替代役役男服役一年以上期滿,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致身心障礙而免役
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準用前項第二款第四目、第五目規定辦理。
依前二項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受本
辦法之優待。
第一項第一款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
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及第二項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
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
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
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技術校院進修部或專科學校
夜間部之班別,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得不受百分之二限制,並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另參考軍人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文
    字,期以用語一致,爰將現行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涉及「殘」之歧
    視性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又修正後之「身心障礙」,包括因傷
    (病)致身心障礙核卹有案者,與原「殘」規定內涵不變,且不限是
    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二、其餘未修正。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依招生一般規定外,應於報名時檢送下
列證件之一:
一、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
二、除役令。
三、解除召集證明書(限臨時召集者)。
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其退伍時軍階為上尉以下者,應附繳初任官
人事命令、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
間之文件;身心障礙退伍軍人應附繳撫卹令。
前二項證件遺失者,應檢送權責單位出具之證明書。
證件已繳送另一招生單位報名尚未退還時,得以該收據送驗。但仍應補送
原證件。
〔立法理由〕
一、現行第二項涉及「傷殘」之歧視性文字修正為「身心障礙」,修正理
    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
二、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