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學生進入專科學校就讀,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規定之限制,其身
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
法,除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外,
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五、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六、國內技藝技能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八、退伍軍人。
九、僑生。
十、蒙藏學生。
十一、大陸地區學生。
十二、香港及澳門學生。
十三、外國學生。
十四、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教育部專案核定安置之
學生。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之升學保障辦法,另依特殊教育法、原住
民族教育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
家安全、機密之科修讀。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
二、第一項整併原條文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並參考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
制定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特種身分學生
分列各款規範,並為鼓勵國內技藝技能成績優良學生適性發展,落實
多元入學方式,爰增訂第六款規定;另將其他法律已規範之特種身分
學生納入規範,爰增訂第十二款香港及澳門學生規定;第十四款酌作
修正。
三、原條文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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