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初審應成立審查小組,審查方式如下:
一、普通課程:由審查小組依申請人就讀之大學所訂定要求學生修習之共
    同課程辦理初審。
二、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由審查小組分別送設有該師資類科別、學
    科、群科、領域專長別師資培育之大學助理教授以上之學者三人初審
    。
前項審查基準規定如下:
一、依申請人提出申請日之國內當時教育專業課程與專門課程應修科目及
    學分規定審查之。
二、申請人修習之各科目學分數高於或等於規定之學分數時,採計該科目
    規定之學分數。
三、申請人修習之各科目學分數低於規定之學分數時,不予採計該科目之
    學分數。
四、申請人提出申請認定之科目得多科併同採認單科,不得單科重複採認
    多科。
五、非屬取得學歷所附成績證明(單)登載之課程,不予採認。
審查小組依前項規定辦理初審後,應將初審結果提報中央主管機關複審;
複審認定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前三項初審及複審,均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二款依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三條第三款
    所定順序,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符合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本法改採先資格考試後實習
    之制度,爰第三項刪除現行條文有關申請參加教育實習之相關文字。
    並參考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五、現行條文第五項規定之期間已過,無規定之必要,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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