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訓練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期間定為六個月,分下列二個階段依序實
施:
一、第一階段學習律師在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
    接受一個月之基礎訓練。
二、第二階段學習律師得於下列單位、機構或團體之一接受五個月之實務
    訓練:
    (一)律師事務所。
    (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三)上市上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
          險業之法務單位。
    (四)其他經全聯會報請法務部核定之機構或團體。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