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作業時間勞作金總額計算方式,按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前項之分配方式採點數制,以每日作業時間四小時以內為一點;超過四小
時至八小時以內為二點;超過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為四點。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作業時間勞作金提撥比率及分配方式。
三、配合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規定,第二項增列超時勞作金計算方式,超
    過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增給一般作業時間二倍之點數,以維護
    其作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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