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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權期間延長核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申請延長醫藥品或其製造方法專利權期間者,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國內外臨床試驗期間與起、訖日期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二、國內申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期間及其起、訖日期之證明文件。 三、藥品許可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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