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
得許可證者,其於專利案公告後取得時,專利權人得以第一次許可證申請
延長專利權期間,並以一次為限,且該許可證僅得據以申請延長專利權期
間一次。
前項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為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許可證而
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取得許可證期間超過五年者,其延長期間仍以五年
為限。
第一項所稱醫藥品,不及於動物用藥品。
第一項申請應備具申請書,附具證明文件,於取得第一次許可證後三個月
內,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但在專利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不得為之。
主管機關就延長期間之核定,應考慮對國民健康之影響,並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核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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