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審議之順序,以申請之先後為準。
審議之順序,經各申請人同意者,得於審議日前一上班日辦公時間內申請
對調,每一電影片以對調一次為限。
申請人未於中央主管機關排定審議日前一上班日辦公時間內,將電影片、
電影片之廣告片送審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審議申請案。
前二項所稱辦公時間,指中央主管機關之辦公時間。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審議之順序及相關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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