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二條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 其他機關、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 理案件後上班日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函送身心障礙者戶籍 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調查以訪視身心障礙者為原則,並應評估給予身心障礙者緊急保護 、安置或其他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