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100016410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發布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
  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本法第七十五條各款情
  形之一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
  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
  、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