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 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本法第七十五條各款情 形之一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 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 、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