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條文關聯

  委託製造或檢驗藥物,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申請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限持有藥物許可證或申請藥物查驗登記之藥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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