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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委託製造或檢驗藥物,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申請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限持有藥物許可證或申請藥物查驗登記之藥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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