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101814號令修正發布第 8條、第1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法規異動

修正

  受託製造廠,應為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規定之藥物工廠。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接受委託檢驗藥物:
  一、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藥物製造工廠。
  二、符合非臨床試驗優良操作規範規定之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
  三、符合依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四認證之檢驗機構或實驗室。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