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製造廠,應為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規定之藥物工廠。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接受委託檢驗藥物: 一、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藥物製造工廠。 二、符合非臨床試驗優良操作規範規定之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 三、符合依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四認證之檢驗機構或實驗室。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