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人員至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就醫時,免繳掛號費。但屬高就診次數
保險對象者,不予免繳。
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一第二款所定第二類退除役官兵於輔導期限內無
職業者,準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
為因應募兵制實施,落實輔導條例第三條之一,與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
條、第二條之一及第二條之二有關退除役官兵分類分級退輔措施,非為全
民健康保險第一類至第四類被保險人之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即屬無職業者
,於輔導期限內,準用第二條人員之規定,免繳掛號費,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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