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為鼓勵設施場所推動環境教育,得依每年編列之預算數訂定補(捐) 助計畫,接受設施場所申請補(捐)助其辦理環境教育之相關費用。 補(捐)助案金額、案件數、申請計畫書撰寫格式、項目及審查作業等, 由本部於該年度補(捐)助計畫訂定之。
一、第一項機關簡稱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刪除補(捐)助認證費用 ,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三。 二、為明確規範主體,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