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條文關聯

本部為鼓勵設施場所推動環境教育,得依每年編列之預算數訂定補(捐)
助計畫,接受設施場所申請補(捐)助其辦理環境教育之相關費用。
補(捐)助案金額、案件數、申請計畫書撰寫格式、項目及審查作業等,
由本部於該年度補(捐)助計畫訂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機關簡稱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刪除補(捐)助認證費用
    ,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三。
二、為明確規範主體,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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