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於移動污染源上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移動污染
源使用人或所有人需更換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時,應更換核准之空氣污染
防制設備。
〔立法理由〕
一、將「交通工具」修正為「移動污染源」,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二、配合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增訂移動
    污染源使用人應更換經核准之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爰配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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