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徵收之海洋污染防治費,以繳費義務人於各
繳費期間,執行海洋棄置作業實際申報之海洋棄置物種類及數量為計算依
據。
前項數量之計算,繳費義務人應檢附海洋棄置船舶出入港資料;未檢附者
,依許可文件上登載之污泥艙容積及對應航次計算。
〔立法理由〕 一、針對從事海洋棄置者,定明其海洋污染防治費棄置數量之計算依據,
得採實際申報數量,或依船舶污泥艙容積、航次等另外估計。
二、配合本法修正,刪除「公私場所」用語,修正為「繳費義務人」,並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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