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融資融券之限額與期限,以及融資比率與融券保證金成數,均依
  證期會之規定辦理。
  本公司應向委託人收取之融資利息與融券手續費,及應支付予委託人之
  融券賣出價款與融券保證金利息,其利率與費率均由本公司訂定,並報
  請證期會備查。
  前項利率如經調整時,本公司已融資融券尚未清結部分,均自調整之日
  起,按調整後利率計收、計付利息。
  第二項之利息,按融資融券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迄清償前一日之日數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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