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之代表人: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
      逾五年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
      未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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