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勞動調解委員應具有對於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之專門學識或經驗,由各法
院遴聘;其人數依法院實際需要決定之,並區別為勞動組與事業組。
法院遴聘之勞動調解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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