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證之請求、核發及繳還事項,依憲法法庭公告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有關憲法法庭開庭旁聽證之請求、核發及繳還等相關事項,目前實務
運作,係由司法院以公告方式辦理;復參考各級法院就個案開庭,認
有核發旁聽證之必要時,亦以公告方式辦理,爰於本條予以明定。
二、考量憲法法庭開庭旁聽之相關程序事項繁瑣,且因個案或有不同情形
,具體公告內容允宜爾後視個案實際情形而定,本辦法爰僅就實施旁
聽之重要事項為原則性規範,至其他細節事項,例如旁聽席位數量及
分配、核發旁聽證之時間及地點、請求旁聽證程序及實施安全檢查等
,則另由憲法法庭以公告方式辦理,以資依循並保留實務運作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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