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之保險費,固定以被保險人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八之費率核計 ,由被保險人全額負擔。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刪除第二項至第三項。 二、本法原第十條所定由政府補助加保三十年之被保險人自付部分公教人 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之規定已刪除,爰配合刪除第三項及第 四項規定。又以目前仍在保之退休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均已 滿三十年,爰併同刪除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