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申請權人為本人,並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 本人死亡時,其申請權人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祖父母。 五、孫子女。 六、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同一順序之申請權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具領並按人數平均 分與。如有未具名之其他遺屬時,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