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慰問金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申請權人為本人,並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
  本人死亡時,其申請權人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祖父母。
  五、孫子女。
  六、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同一順序之申請權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具領並按人數平均
  分與。如有未具名之其他遺屬時,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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