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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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慰問金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現行法規)
  居住、就業或就學處所在本市輻射污染建築物,致身體遭輻射污染之民
  眾,依下列方式予以健康照護:
  一、任一年所受輻射劑量在五毫西弗以上者,民眾之健康檢查依放射性
      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二、任一年所受輻射劑量在一毫西弗以上未達五毫西弗者,衛生局應依
      職權或依申請,辦理免費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發現有因輻射導
      致傷害或病變之虞者,應長期追蹤。
  前項民眾罹患惡性腫瘤、再生不良性貧血、早發性白內障或死亡者,得
  向衛生局申請慰問金。慰問金申請辦法,由衛生局定之。
  衛生局應定期主動對於第一項第二款之民眾進行關懷,記錄其動態及健
  康變化,並提供必要之醫療與相關協助。其於本市市立聯合醫院之就診
  掛號費,由衛生局補助。相關之健康檢查項目與就診掛號補助辦法,由
  衛生局另定之。
  前二項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