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善後處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
治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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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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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居住、就業或就學處所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輻射污染建築物,致身體遭輻射曝露,任一年所受輻射劑量在一毫西弗
以上,罹患惡性腫瘤、再生不良性貧血、早發性白內障或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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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罹患惡性腫瘤、再生不良性貧血、早發性白內障,指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者:
一、惡性腫瘤: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以下簡稱特約醫院)醫
師診斷罹患惡性腫瘤,已取得病理報告或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
。
二、再生不良性貧血:經特約醫院醫師診斷罹患再生不良性貧血,已取
得病理報告或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
三、早發性白內障:經特約醫院醫師診斷罹患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IC
D-10-CM)資料編號範圍為H25-H26之白內障,已取得病理報告或診
斷證明書,診斷年齡為五十五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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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申請權人為本人,並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
本人死亡時,其申請權人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祖父母。
五、孫子女。
六、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同一順序之申請權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具領並按人數平均
分與。如有未具名之其他遺屬時,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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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權人應於本辦法第三條之適用對象,認定罹病或死亡之日起一年內
,以書面向衛生局提出申請。
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七日至本辦法發布日前,認定罹病或死亡者,申請權
人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向衛生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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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罹病慰問金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委任代理人申請者,應另檢具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件影
本。
二、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居住、就業或就學處所在本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之證明:戶籍謄本、
租賃、就業、就學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曝露於本市輻射污染建築物
之證明文件。
四、特約醫院出具之病理報告、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或診斷證明書
。
五、未重複申請之切結書。
六、申請權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申請死亡慰問金者,除檢具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文
件外,並應檢具死亡證明書及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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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衛生局得駁回其申請:
一、逾第六條所定期限。
二、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重複申請同一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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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罹病慰問金:
(一)惡性腫瘤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再生不良性貧血者:新臺幣五萬元。
(三)早發性白內障者:新臺幣三萬元。
二、死亡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
前項第一款慰問金,得分別申請,但各以發給一次為限。
本人申請罹病慰問金後死亡,第五條第二項之申請權人仍得依規定申請
死亡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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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處分應載明:「受領慰問金者,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受理機關得視
情節輕重,撤銷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一、不符合本辦法之申請資格。二、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重複申
請同一慰問金。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
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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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條應追回已撥付補助之情形時,由衛生局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屆
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其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
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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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經費,由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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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衛生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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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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