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新莊市各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各中心之各層樓於開放時間內依其功能定位提供市民休憩、活動或閱讀
  ,但個人或團體不得固定佔用。必要時得經申請許可及繳納有關費用後
  租(借)予申請人作開會或各項活動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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