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學各處、會、館、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
      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新生入學、升學作業、定期考試、
      學生重修、補修、延長修業、選修課程規劃、教育實驗暨研究發展
      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民族精神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
      保健、童軍活動、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
      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營建修繕、校產管理及其他有關
      事項。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生活輔導、建立輔導資料、辦理輔導測驗、特殊
      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圖書館:圖書編目分類、視聽技術、資訊媒體開發製作、網路系統
      開發及維護、學校刊物編輯及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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