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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5月11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068407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花蓮縣
/
教育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7月21日花蓮縣政府九十二府教學字第09206004160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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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3月4日花蓮縣政府九十三府教學字第0920304820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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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4月15日花蓮縣政府九十三府教學字第09300521230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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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3年10月15日花蓮縣政府九十三府教學字第09301358850號令修 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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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4年9月5日花蓮縣政府九十四府教學字第09401253830號令修正 發布第 5條、第6條、第8條、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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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8年 5月11日花蓮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80068407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四條
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及教育處之督導,綜理校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