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所有條文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縣縣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級
  中學)行政組織編制,特依據高級中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高級中學得附設國民中(小)學部,其班級數以國中(小)、高中合併
  計算。

  實驗高中得附設國民中(小)學部,其班級數以國中(小)、高中合併
  計算。

  高級中學得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高級中學附設高級進修學校之相關規
  定附設國中補習學校、高中進修學校。

  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及教育處之督導,綜理校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高級中學各處、會、館、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
      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新生入學、升學作業、定期考試、
      學生重修、補修、延長修業、選修課程規劃、教育實驗暨研究發展
      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民族精神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
      保健、童軍活動、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
      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營建修繕、校產管理及其他有關
      事項。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生活輔導、建立輔導資料、辦理輔導測驗、特殊
      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圖書館:圖書編目分類、視聽技術、資訊媒體開發製作、網路系統
      開發及維護、學校刊物編輯及其他有關事項。

  高級中學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輔導工作委員會及圖書館:
  一、教務處:未滿十二班者,設教學設備組、註冊組二組;未滿二十四
      班,設教學組、註冊組及設備組三組;三十六班以上得增設資訊組
      或實驗研究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十二班者,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二組;未滿二
      十四班,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及體育衛生組三組;三十六班以上
      可分訓育組、生活輔導組、體育運動組及衛生保健組四組。
  三、總務處:未滿十二班者,設事務、文書出納組二組;十二班以上,
      設事務、文書、出納組三組。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十二班以上者,設輔導組、資料組二組;設有特
      殊教育三班以上者,設特殊教育組。
  五、圖書館:二十班以上未滿四十班者,設採編組;四十班以上者,設
      採編組、讀者服務組二組。

  實驗高級中學得依學校辦學特色增設專業發展處或實習輔導處,依學校
  辦學之專業特色掌理訓練活動、研究推廣、器材設備管理等事項。

  高級中學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掌理軍訓、護理教學
  及協助學生生活輔導等事項。其員額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員額
  設置基準表、護理教師員額設置基準之規定訂定。

  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技士、幹事、助理員、佐理員、技佐
  、管理員、書記。
  高級中學得置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
  第一項之秘書及各處室主任及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但總務
  處各組組長不在此限。
  圖書館主任由專業人員擔任,必要時得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
  兼之。

  高級中學校長及教職員任用,除會計、人事人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
  另有規定外,其餘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高級中學職員員額編制表,由各校擬定,報請本府核定。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高級中學組織員額設置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