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縣縣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級
中學)行政組織編制,特依據高級中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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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得附設國民中(小)學部,其班級數以國中(小)、高中合併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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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高中得附設國民中(小)學部,其班級數以國中(小)、高中合併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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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得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高級中學附設高級進修學校之相關規
定附設國中補習學校、高中進修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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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及教育處之督導,綜理校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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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各處、會、館、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
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新生入學、升學作業、定期考試、
學生重修、補修、延長修業、選修課程規劃、教育實驗暨研究發展
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學生民族精神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
保健、童軍活動、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
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營建修繕、校產管理及其他有關
事項。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生活輔導、建立輔導資料、辦理輔導測驗、特殊
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圖書館:圖書編目分類、視聽技術、資訊媒體開發製作、網路系統
開發及維護、學校刊物編輯及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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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輔導工作委員會及圖書館:
一、教務處:未滿十二班者,設教學設備組、註冊組二組;未滿二十四
班,設教學組、註冊組及設備組三組;三十六班以上得增設資訊組
或實驗研究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十二班者,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二組;未滿二
十四班,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及體育衛生組三組;三十六班以上
可分訓育組、生活輔導組、體育運動組及衛生保健組四組。
三、總務處:未滿十二班者,設事務、文書出納組二組;十二班以上,
設事務、文書、出納組三組。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十二班以上者,設輔導組、資料組二組;設有特
殊教育三班以上者,設特殊教育組。
五、圖書館:二十班以上未滿四十班者,設採編組;四十班以上者,設
採編組、讀者服務組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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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高級中學得依學校辦學特色增設專業發展處或實習輔導處,依學校
辦學之專業特色掌理訓練活動、研究推廣、器材設備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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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掌理軍訓、護理教學
及協助學生生活輔導等事項。其員額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員額
設置基準表、護理教師員額設置基準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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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技士、幹事、助理員、佐理員、技佐
、管理員、書記。
高級中學得置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
第一項之秘書及各處室主任及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但總務
處各組組長不在此限。
圖書館主任由專業人員擔任,必要時得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
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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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校長及教職員任用,除會計、人事人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
另有規定外,其餘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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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職員員額編制表,由各校擬定,報請本府核定。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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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組織員額設置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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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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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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