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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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制定依據

1. 高級中學法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2日
  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幹事、組員、助理員、佐理員、管理
  員、書記、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技士、技佐;國立者,其組
  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由各高級中學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定;直轄市立、縣(市)立,其組織規程準則,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訂定,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私立者,其組織規程準則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前項秘書、主任、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任之。但總務處之組長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