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得置秘書、主任、組長、幹事、組員、助理員、佐理員、管理 員、書記、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技士、技佐;國立者,其組 織規程及員額編制表,由各高級中學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定;直轄市立、縣(市)立,其組織規程準則,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訂定,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私立者,其組織規程準則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前項秘書、主任、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任之。但總務處之組長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