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天內完成書面審查及通知當地鄉(鎮、市) 公所、戶政事務所、村(里)長、花蓮縣消防局及本府法制、工務、建 築管理等相關單位辦理會勘。經審查之申請書件與規定不合者,應限期 通知申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經審查認定廢止或改道計畫不當或有礙公共利益時,應提具體意見限期 通知申請人修改。逾期不為修改或無法修改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應於申請廢止或改道巷口明顯處豎立公告牌張貼公告,並拍照存 證送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