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者,應於三十日內,連 同章程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聲明等相關文件,報 本部許可。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明定,特定體育團體之章程訂定與修改,均須經 本部許可方生效之。爰明定遵期送請審核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