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特定體育團體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者,應於三十日內,連
同章程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聲明等相關文件,報
本部許可。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明定,特定體育團體之章程訂定與修改,均須經
本部許可方生效之。爰明定遵期送請審核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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