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現役期間戰死或因公殞命者,葬厝於軍人公墓。 前項軍人之配偶與服兵役現役期間因病或意外死亡之軍人及其配偶,得葬 厝於軍人公墓。
現行後段移列第二項規定,並配合兵役法第四十四第一項第六款修正,增 列戰死或因公殞命、因病或意外死亡現役軍人之配偶,得葬厝於軍人公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