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條文關聯

服兵役現役期間戰死或因公殞命者,葬厝於軍人公墓。
前項軍人之配偶與服兵役現役期間因病或意外死亡之軍人及其配偶,得葬
厝於軍人公墓。
〔立法理由〕
現行後段移列第二項規定,並配合兵役法第四十四第一項第六款修正,增
列戰死或因公殞命、因病或意外死亡現役軍人之配偶,得葬厝於軍人公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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