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769
人,瀏覽人次:
90607576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軍人因作戰演習訓練或搶救災害而死亡者未成年子女再加發撫卹金給與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第四條所定給與之經費,由軍人所隸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
定明第四條規定給與,由軍人所隸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