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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電影片分級審議會之審議結論及理由,公開於網站。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增訂分級審議會審議結論及理由之公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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