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條文關聯

評鑑優異之設施場所,其次一年度所申請之補(捐)助,本部得列入優先
考量。
評鑑優異之設施場所以公開方式進行表揚,並頒給獎狀、獎座或獎牌。
〔立法理由〕
一、考量實施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制度已逾十年且具成效,第一款對象
    可逕依當年度補(捐)助計畫提出申請,且第五條第一項內容已涵蓋
    ,故刪除第一款。
二、整併序文及第二款為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新增第二項,由現行第七條移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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