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對原油進口業者徵收之海洋污染防治費,以 繳費義務人於各繳費期間接收、運輸之原油數量為計算依據。 前項數量之計算,繳費義務人應檢附繳費期間進口報單所登載資料之總和 。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原油進口業者,定明其海洋污染防治費額係依接收、運輸之數量 計算,並以進口報單登載資料統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