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受主管機關委託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之機關(構)、法
人、團體,應擬訂執行計畫載明下列事項,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
為之:
一、工作項目及範圍。
二、執行步驟及方法。
三、執行單位。
四、預期成果。
五、辦理時程。
六、需求經費。
七、後續追蹤或管考機制。
八、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受主管機關委託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之機關(構)、法
人、團體應擬訂執行計畫及檢附文件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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