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旁聽人出入法庭及在庭旁聽,應遵守審判長及其他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所
為有關維持法庭秩序之指示。
〔立法理由〕
一、為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及維持法庭秩序,爰參考法庭旁聽規則第五條
    之規定,於本條明定旁聽人應遵守審判長及其他於法庭執行職務人員
    就其出入法庭及在庭旁聽時所為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之指示
    。
二、本法第三條規定,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本辦法所稱審判長,依法
    庭個案開庭情形,指憲法法庭審判長或審查庭審判長,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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