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不同意見書提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條文關聯

宣示裁判,於公開法庭為之,並朗讀主文,必要時簡述理由;法官有提出
意見書者,並應一併宣示提出者之姓名、其意見書名稱及加入該意見書之
法官姓名。
法官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由合議庭隨同裁判一併公告及送達。
〔立法理由〕
一、參照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宣示裁判方
    式,並規定法官就裁判提出協同或不同意見書之情形,應一併宣示。
二、參照憲法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一
    併公告及送達,俾使法官對於裁判主文及理由之意見得以充分公開明
    確表達,爰訂定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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