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休人員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被保險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保險費繳付
  要保機關,由要保機關於收費後給予收據並於十日內轉承保機關。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