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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退休人員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被保險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保險費繳付 要保機關,由要保機關於收費後給予收據並於十日內轉承保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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