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慰問金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權人應於本辦法第三條之適用對象,認定罹病或死亡之日起一年內
  ,以書面向衛生局提出申請。
  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七日至本辦法發布日前,認定罹病或死亡者,申請權
  人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向衛生局提出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