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權人應於本辦法第三條之適用對象,認定罹病或死亡之日起一年內 ,以書面向衛生局提出申請。 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七日至本辦法發布日前,認定罹病或死亡者,申請權 人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向衛生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