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鄉(鎮、市)之款項,依下列方式分配之:
  一、凡各鄉(鎮、市)之基準財政收入額不敷支應基準財政需要者,悉
      數彌補之,如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不足支應時,按不敷比率分配之。
  二、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彌足各鄉(鎮、市)基準財政需要後,尚有餘款
      者,依下列指標及權數計算各鄉(鎮、市)應分配比率分配之:
    (一)各鄉(鎮、市)前一會計年度之轄區內人口數之百分比,權數
          占百分八十。
    (二)各鄉(鎮、市)之土地面積占全部鄉(鎮、市)土地面積之百
          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所指人口數、土地面積,以戶政及地政事務
  所最近一年統計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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