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學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輔導工作委員會及圖書館:
  一、教務處:未滿十二班者,設教學設備組、註冊組二組;未滿二十四
      班,設教學組、註冊組及設備組三組;三十六班以上得增設資訊組
      或實驗研究組。
  二、學生事務處:未滿十二班者,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二組;未滿二
      十四班,設訓育組、生活輔導組及體育衛生組三組;三十六班以上
      可分訓育組、生活輔導組、體育運動組及衛生保健組四組。
  三、總務處:未滿十二班者,設事務、文書出納組二組;十二班以上,
      設事務、文書、出納組三組。
  四、輔導工作委員會:十二班以上者,設輔導組、資料組二組;設有特
      殊教育三班以上者,設特殊教育組。
  五、圖書館:二十班以上未滿四十班者,設採編組;四十班以上者,設
      採編組、讀者服務組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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