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舉辦祭祀活動之支出,其範圍如下: 一、定期舉辦之公共祭祀或追思儀式。 二、祭堂定時晉奉之祭品。
考量現行國人信仰及葬俗多元,配合各宗教儀式及祭拜習慣,祭祀時晉奉 祭品不必然為花果香燭,爰修正第二款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