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至第四條及前條規定事項,全國聯合會應於章程載明。
〔立法理由〕
本會為全國聯合會設立之內部組織,惟本基金來源係由租賃住宅服務業繳
存,非屬全國聯合會之財務收入,為賦予本會獨立運作本基金之職權,爰
明定全國聯合會章程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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