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核定之國土計
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復議時,應附具理由及相關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復議之申請案,應提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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